司法与人身主权:法依华律,人受华管。
陈远下旨明确:
凡在我大陈疆土之内,无论华夷,一体遵守《大陈律》。
这意味着,西洋人在华发生的一切纠纷、犯罪,包括西洋人之间的冲突,理论上均应接受中国官府审理,依照《大陈律》判决。这是对领事裁判权的断然否决。
在实际执行中,考虑到审理涉及外国人的复杂性,通常由地方官会同理藩院或外务通商司官员、以及行商代表共同审理,但审判权与最终裁决权必须在中国官员手中。
对于不服判决、企图依靠本国势力施压者,朝廷态度强硬,不惜以驱逐、断交、封舱威胁。
西洋人在华不得购置田产,不得兴建永久性宗教建筑,不得招收中国人为教徒。
其在华活动范围、居留时间均受限制,需定期向官府报告。
文化与意识形态主权:严防渗透,禁毁邪说。
这是陈远最为警惕的领域。他深知思想文化的侵蚀潜移默化,危害深远。他严令:
- 严禁西洋宗教在中国人中传播。
耶稣会士等只能在澳门、广州商馆等极有限范围内,在西洋人内部进行宗教活动。
一旦发现其向中国人传教,或中国人私下入教,教士驱逐,教堂查封,入教者以论处,重则流放,轻则枷号。
对耶稣会士试图通过科学、医学服务来间接传教的行为,也保持高度警惕,要求其签署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宗教活动的保证书。
严格审查一切进口的西洋书籍、地图、宣传品。由格致院、翰林院、都察院联合组成审查小组,凡涉及攻击中国制度、风俗、历史,宣扬西洋政治体制优越,鼓吹宗教,或含有妄诞不经内容者,一律查禁、销毁。
允许进口的科技、地理、医学类书籍,也需删除其中可能隐含宗教或政治倾向的内容。
限制西洋语言的随意传播。